昆山龍哥如果買的香港保險,賠不賠?

原標題:昆山龍哥如台灣商標註冊果買的香港保險,賠不賠?

要聞 昆山龍哥如果買的香港保險,賠不賠?2018年9月2日 08:36:23

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精算視覺”,作者為“精算君Alex”。

導讀:來看看香港四大類保險產品的X戰警多鏡頭行車記錄器專業網|多鏡頭行車記錄器|多鏡頭行車紀錄器比較|多鏡頭行車紀錄器推薦|多鏡頭行車紀錄器影片免責條款。

昆山龍哥持刀砍人被反殺的事情,這幾天傳得沸沸揚揚。

昨天,有朋友來問我:“如果龍哥買的是香港保險,能不能賠?”

在保險條款的免責方面,我一直認為香港保險要比內地寬松一些,畢竟香港保險市場更加成熟,“道德風險”較小,也不會被法律強制要求加上一些如內地《保險法》中規定的“法定免責事由”(註:主要涉及1. 違反告知義務、2. 保險欺詐、3. 故意行為、4. 自殺行為、5. 犯罪行為)。

不過,本著謹慎的原則,我還是花瞭一點時間,研究瞭一下香港各大保險公司不同險種的免責條款(香港叫“不保事項”),主要關註瞭“犯罪所導致的身故或疾病是否屬於保險的免責事項”。今天的文章,就給大傢簡要介紹一下。

壽險(Life Insura台中熱水器,台中熱水器維修,台中熱水器修理,台中熱水器回收,台中熱水器安裝,台中瓦斯爐修理,台中瓦斯爐維修,台中排油煙機清洗,台中排油煙機維修nce)

壽險是以被保險人身故為賠償責任的保險。

內地的壽險在法定免責事由的要求下,必須包含以下三條除外責任(有的壽險產品則包含高達七條除外責任):

中信保誠禎愛定壽條款

不過,香港保險的壽險隻有“投保之後一年以內自殺不賠”,沒有其他的免責條款。因此,龍哥如果買的是香港的壽險(無論是定期壽險還是終身壽險),其受益人是可以獲得賠償的。

香港友邦和保誠的壽險免責條款

有的朋友可能會說,“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有很嚴重的道德風險,香港保險這都賠,不太合理吧?

這一點確實存在一些爭議,不過也有不少業內人士認為在壽險中加入這兩條免責未必就一定合理,我會在文章結尾的部分與大傢進行探討。

意外險(Personal Accident)

意外險是指被保險人因“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或非疾病的事故”而導致身故或殘疾才可以獲得賠償的一種保險。

意外險的費率最便宜、核保最寬松、保額可以很高,因此大部分能夠導致意外發生概率明顯升高的事項均會被設為“免責”,香港保險也不例外。

香港永隆和保誠的意外險免責條款(節選)

重疾險(Critical Illness)

重疾險是以被保險人罹患合同約定的特定重大疾病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保險。

下面的條款是內地重疾險最常見的一種免責條款。除“故意犯罪”外,還包含一些諸如“吸食毒品”、“酒駕和無證駕駛”、“感染艾滋病”、“戰爭和動亂”、“核爆炸和核污染”、“先天性疾病”的免除責任。

內地重疾險最常見的免責條款

不過,香港的重疾險就沒有統一的“除外條款”瞭,每傢公司的都有所不同。我在這裡挑選瞭香港市場上比較常見的五款重疾險產品(並不構成推薦建議),台中註冊商標把他們的免責條款(不保事項)都拿出來看瞭一下,總結成瞭如下表格:

(上述圖片內容有誤,“投保後90天後出現的癥狀”應為“投保後90天內出現的癥狀”)

可以看出,香港重疾險的免責條款總體而言比內地重疾險寬松,“先天性問題所導致的疾病”正在逐步從香港重疾險的免責條款中移除,友邦、保誠等公司對於“犯罪活動、戰爭動亂”等問題所導致的疾病也不免責,理賠條件更加寬泛一些。因此,如果龍哥買的是友邦或保誠的重疾險,在涉及犯罪的鬥毆活動中發生肢體殘缺、失聰、失明、昏迷、偏癱等疾病問題,是可以獲得賠償的。

五個重疾險產品的除外條款如下所示:

香港五款重疾險的免責條款

醫療險(Medical Insurance)

醫療險是以被保險人在住院過程中產生的實際醫療費用為賠償基礎的保險產品。

由於香港的醫療險以高端醫療險為主,保障責任很全,涉及到醫療過程的方方面面,因此除外條款設置較為復雜,文字很多,在這裡就不拆開細講。我大致翻看瞭幾個產品,發現香港絕大多數醫療險對於犯罪行為所導致的醫療費用賠償也是免責的。

三個醫療險產品的除外條款如下所示:

香港三款醫療險的免責條款

壽險“犯罪行為免責”的探討

總體而言,對於犯罪行為所引發的保險賠償,內地保險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免責而不予賠償的;香港的意外險與醫療險同樣也是免責,不過壽險和個別公司的重疾險卻並沒有設置相關的免責條款。

回到文章剛開始談到的問題,很多朋友會認為:保險公司設置對於犯罪行為的免責條款很合理啊,因為我們要嚴厲打擊犯罪行為啊,嚴懲不貸啊,所以犯罪分子的保單一豪美科技|多鏡頭行車記錄器|多鏡頭行車紀錄器推薦|行車紀錄器多鏡頭|行車紀錄器多鏡頭推薦定要無效才有助於維護社會的正義!

這種想法確實很普遍。比如說,在臺灣就發生過這樣一件事:

1997年,陳進興等人犯下白曉燕命案,被視為臺灣有史以來最重大的刑事案件之一(感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百度)。陳進興手段殘酷,除殘忍殺害白曉燕,逃亡過程還殺害多條人命。但陳進興在犯案前,為自己投保約600萬元新臺幣的壽險(約130萬元人民幣)。陳進興死亡後,其傢屬獲得理賠。

當時,由於陳進興的犯罪行為引起瞭社會公憤,保險公司對其傢屬理賠保險金的行為更是引起瞭公眾的極大不滿。在當時的輿論壓力下,臺灣財政部決定修改壽險條款,明確規定“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都屬壽險除外不保項目,並把“2年”這個關鍵時間拿掉——也就是說,被保險人無論有意或無意犯罪,也不管事先投保瞭幾年的壽險,隻要因為犯罪致死或殘廢,壽險公司可不負理賠責任。該條款在臺灣也被保險從業人員稱為“陳進興條款”。

不過,單純以一件在社會上引起巨大輿論的事件修改保險條款的定義,把所有犯罪行為所導致的保險責任“全部免責”,是否一定合理呢?陳進興一系列的犯罪行為,與他所購買壽險的免責條款設置有沒有半毛錢關系?在我看來,這個問題還是值得探討的。

首先,被保險人是有意犯罪,還是無意犯罪,犯罪行為有多嚴重,應視具體情形而定,“一刀切”未必合適。比如說,某行人“誤闖”某私人地盤,受到業主所裝的報警器(或惡犬)驚嚇突發心臟病而死。該行人的行為情節不重,但也有可能違反瞭“私闖民宅罪”,保險賠償應該免責,但是不是看上去不太合理?

其次,壽險的身故賠償金是賠給保單受益人,而非犯罪分子,但保單受益人也許是無辜的。我們聽過很多故事(包括電影《古惑仔》裡的一些橋段),一些亡命分子看上去很瘋狂,但內心也是很看重親情的人,很疼愛自己的愛人、父母或孩子,所以給自己買瞭壽險。在這種情況下,保單受益人獲得保險金賠償的資格是否應該被剝奪?

再次,壽險的除外條款“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看上去很合理,但也未必那麼合理。在我看來,這個條款合理的大前提,需要是保單投保人和受益人為同一個人,或者有明顯共同利益的人。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並不具備上述關系,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殺害就未必是為瞭詐騙保險金,而在這時剝奪受益人獲得賠償的權利也不合理。並且,如果有人是為瞭金錢利益而殺害被保險人,那麼設置“保單受益人(或利益相關者)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這種除外條款是不是更加合理呢?

實際上,壽險最本質的功能,就是在被保險人身故後給保單受益人提供經濟補償,僅此而已。至於對“犯罪分子在身故後能給傢屬留下一筆保險賠償金”這種行為的抵制,隻不過是社會輿論對於犯罪行為的譴責,其問題根源並不一定是在壽險產品本身。對於“道德風險”的風險識別,則更應該是保險公司盡職調查的責任,比如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大數據、財務核保等方式識別風險,在一開始就拒絕承保這種有問題的投保申請。

當然,上面講瞭這麼多,並不代表我不認同內地壽險除外條款的設置。畢竟中國人口眾多,國民素質參差不齊,如果不設計這樣的除外條款,可能會引發更加嚴重的“道德風險”和“犯罪動機”。我剛才所做的討論,隻是針對香港及其他一些成熟保險市場(比如新加坡)不設置這種“犯罪行為除外條款”的合理性探討。

說到底,這種條款對於一般投保人的影響大不大呢?在我看來並不大,畢竟絕大多數買瞭保險的朋友,應該都不是龍哥那樣的“社會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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